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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 (記者 袁瑋)號稱上海最貴民告官案件今天上午在長寧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,閔行一對年逾七旬的老人劉光嘉和妻子將閔行區政府告上法庭,劉光嘉認為區政府對自己宅基地及私人博物館的強拆,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,索要2.11億元賠償並返還相關物品,原告方還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。據瞭解,劉光嘉夫婦之前是向市一中院提起訴訟,一中院立案受理裁定本案移交長寧區法院審理。
  今天上午的法庭上,年過七旬的劉光嘉、朱榮周夫婦並沒有出現,劉光嘉的兒子出席了庭審。原告訴稱,他們在閔行顓橋安樂村潘家34號擁有582平方米的宅基地,並承包了相鄰的4800平方米魚塘,劉光嘉還在魚塘上建了個私人盆景奇石博物館。去年4月27日,被告聯手案外人上海嘯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、閔行公證處,對盆景奇石博物館暴力強遷,並依據違法的房屋拆遷裁決書對宅基地暴力強遷,博物館內大量古玩、藏品和古盆景等遺失,造成巨額財產損失與精神損害。去年8月23日,原告向被告申請國家賠償,但被駁回。現訴至法院,要求確認被告的強拆行為是違法的,賠償2.11億元並返還相關物品。
  據瞭解,去年4月27日,閔行區政府依據閔行區房管局2009年9月30日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書、閔行區法院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及2012年2月7日、20日作出的執行通知書與強制執行公告,對劉光嘉、朱榮周位於閔行顓橋鎮安樂村潘家34號約500餘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和相鄰約2000餘平方米魚塘上原告所稱的“博物館”實施強制搬遷。
  被告閔行區政府辯稱,原告危言聳聽,講了很多“故事”,以證明所謂的“博物館”。區政府對原告的強制搬遷是有法律依據的。強制執行法律文書規定本次執法權限和範圍為:劉光嘉戶“搬離上海市閔行區顓橋鎮安樂村潘家34號,並與閔行房管局辦理交接手續”。閔行區政府組織實施強制執行並未超範圍,執法的權限和範圍僅限於對該標的物進行“搬離”和“交接”這兩項職責,對其他事項諸如補償、代管和通知領取被強遷物品等,依法應由拆遷人負責。
  劉光嘉擴占魚塘(即所謂的“博物館”)範圍亦屬於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拆遷補償範圍,被告組織實施強制執行完全正確。被告對原告的強制執行緣於其拒不履行法律義務,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搬離義務。關於原告要求賠償及返還等事宜,國家(行政)賠償以行政違法為前提,被告組織實施強制搬遷行為並未違法,因此國家賠償訴請並無法律基礎。且原告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損害事實成立,更未證明損害事實與被告所謂“違法”具有因果關係。如原告損失為合法拆遷所產生的搬遷損失,應由拆遷人給予民事補償;如強制搬遷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損毀等損失,由保管人另案給予民事賠償。被告的執法具合理性和適當性,且原告之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  案件審理期間,長寧區法院組織原、被告和案外人上海嘯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搬遷物品現場清點,並委托市東方公證處對現場清點進行公證證據保全,之後公證處出具了兩份公證書。由於案情複雜,庭審將持續兩天。  (原標題:上海“最貴民告官案”開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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